| 网站首页 | 信息发布 | 法律法规 | 主辅分离 | 企业重组 | 关闭破产 | 兼并收购 | 股权改造 |
| MBO 收购 | 员工持股 | 股权转让 | 债 转 股 | 职工安置 | 身份置换 | 劳资关系 | 国资监管 |
| 清产核资 | 资产评估 | 产权界定 | 产权交易 | 资产处置 | 改制方案 | 法律问答 | 改制顾问 |
· 法律顾问
· 法律咨询
· 网站顾问
当前位置:首页 >> 兼并收购 >> 兼并收购 >> 正文

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5-1-12 15:32:14

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国办发[1999〕66号)中规定,免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在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切税收。现就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额免征三家公司在收购、承接中同工商银行、中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以及三家公司在债务追偿、资产置换、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等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
二、对三家公司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房地产产权转移行为,应照章征收契税。
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


(编辑:信诚)
在线咨询】【律师聘请】【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法律顾问
 
13601951587
13501843172
13774215866
13916108518
 
最新加盟律师
 
股权律师
上海
诉讼律师
上海
劳动律师
上海
合同律师
上海
专利律师
上海

 
最新加盟律师事务所
 
信诚(上海)律师事务所
信诚(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广住律师事务所
信诚律师事务所
杭州 律师事务所
南京 律师事务所
广州 律师事务所
深圳 律师事务所
浙江 律师事务所
江苏 律师事务所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友情链接
法律咨询 | 法律顾问 | 客服中心 | 会员注册 | 合作加盟 | 论坛 交友 | 博客 播客 | 各地分站 | 实用信息 | 电子杂志 | 网站律师 | 法律培训 | 支付中心

MSN:lawyer@gongsifa.com xincheng@goodlawyer.cn gongsifa@hotmail.com 联系信息:上海 021-62110181 北京 010-51296030 刘军厂律师 13916017140 13788908212

版权所有:上海金世永胜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支持:上海信诚律师 北京信诚律师 www.gaizhiguwen.com 改制顾问网 总部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上海总站 各地分站北京 广东 浙江 江苏 重庆 山东 天津 四川 湖南 河南 福建 广西 山西 江西 更多